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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4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整体部署,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力度,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一是发布《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报核程序,规范和指引仲裁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统一了仲裁执行裁判尺度,纠正了“先予仲裁”的违法创新,向社会展示了规范、监督、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三是通过《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四类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诉案件交由涉外审判庭或合议庭归口办理,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司法审查专业水准和办案效率,维护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引导仲裁业规范运行,为保障仲裁公信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仲裁的职能,依照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活动予以有力支持的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保障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必须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如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裁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还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作出裁定。通过报核制度的实施,仲裁司法审查法律适用问题得到有效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办理质量不断提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央部署,遵循仲裁客观规律,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不断健全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机制,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同时加强对仲裁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仲裁法的立法修改提出相应建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支持和监督仲裁机构依法仲裁。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2019年度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白皮书》和具有指导意义的仲裁案例,总结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经验,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提供裁判指引和参考,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监督环境,加大支持仲裁力度,保障和促进仲裁公信力的提升。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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