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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5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1日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专利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完善专利法律法规、支持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首先,关于在专利确权及行政诉讼程序中启动鉴定程序的建议,客观反映了在部分技术领域,特别是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鉴定。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6月15日至7月31日,已就该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于9月发布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实验数据的鉴定问题作出了规定。针对您关心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您提出的在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启动鉴定程序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赞同。该局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实践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启动鉴定程序的案件较少,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案件因请求人提供的实验报告的真实性或者证明力不足,没有达到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部分案件因合议组基于已有证据能够做出决定,不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案件,或者不通过技术鉴定难以查明事实的案件,将依法适时启动鉴定程序。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对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鉴定问题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其次,关于举证责任问题的建议,主要涉及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等问题。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举证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十二条对实验数据的举证、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我们将结合各方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实验数据,合议组会重点关注医药实验的专业问题,包括实验设计、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综合判断实验数据的证明作用,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进一步加强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关于开放专利信息查询渠道,完善信息公开运行机制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试运行公共服务网(ggfw.cnipa.gov.cn:8010/PatentCMS_Center/)。在该网“数据下载”栏目,社会公众可以批量下载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相关专利基础数据,且可以查询中国专利法律状态、复审决定、无效决定等。除公共服务网,社会公众还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中国专利公布公告”和“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已经审结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决定。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因考虑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尚未审结的无效案件的案卷有保密责任,且允许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人查询,可能会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侵犯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情形,故对查询主体作出了限制。关于第三方公众意见,《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就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公众意见,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考虑到保护第三方隐私,避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其提供公众意见的积极性,经综合考虑,尚未开放第三方公众意见的查询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工作,加快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渠道,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开运行机制,依法及时公开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最后,关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支持创新发展的建议,主要涉及是否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中规定“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同样属于“Bolar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鉴于该问题涉及专利法的修改,且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修正方式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依照法律规定,立足于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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