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18日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地法院加快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建议试点时间以一年为宜),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有关“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精神,结合试点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对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关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八条(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十九条(有关死亡赔偿金)、第三十条(有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差异。
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出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于2019年开展了专项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方法:第一步,先下发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根据自身情况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并要求及时上报试点开展情况及试点中的问题;第二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积极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及时启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订工作,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已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下发了辖区内适用的试点工作文件,并在案件审理中遵照适用。试点模式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辖区内全面推行城乡标准统一试点,超过7成的高级法院采取此种模式;二是辖区内部分地区推行城乡标准统一试点,有不到3成的高级法院采取此种模式。辖区内全面推行城乡标准统一试点的高院,在具体模式上还存在着差别,比如陕西仅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试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而浙江在不同地市适用不同的统一标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这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部分试点法院反映,试点工作推进以来,因赔偿标准问题引发的上诉、信访明显减少。但是,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有的地区的试点标准是取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平均数,造成城镇户籍的受害人依据试点标准获得的赔偿低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标准,这就产生了新的矛盾。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民法典。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将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前期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完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您在提案中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实现地方立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对此,我们将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中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积极稳妥落实中央精神。
您在提案中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直接将‘同命同价’的精神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该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立法机关一直非常重视。为了更好地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是否要求按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仍维持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已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以届时侵权责任法将同步废止。对于您提出的建议,立法机关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继续认真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中央精神,继续跟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调研指导,适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为民事审判服务国家大政方针、推动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