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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2019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2019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

2019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部署,按照2018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议暨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要求,扎实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全力服务保障执法办案

1. 扎实开展科学、客观、精细、准确的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形成人案均衡、收结案平稳的良好局面。

2. 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细化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明确与院庭长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确保履职有据、权责明晰。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细化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

3. 健全新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实现审判监督管理全程网上运行、全程留痕,智能监测审判过程和结果偏离态势,推动审判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创新审判管理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微观层面的审判管理制度和机制。

4. 扎实开展办案绩效考评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及辖区法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考评指标,形成正确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指标加大权重,不断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持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5. 强化对辖区法院和内设机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的督促通报,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自动化、常态化水平。严格规范文书不上网情形及审批程序,对于不上网文书要全面公开案件基本信息项。认真抓好撤回裁判文书的后续处理,撤回文书修改后要及时重新上网公开。继续开展“百篇”优秀文书评选活动。全面部署和推广应用裁判文书自动纠错软件,全面开展已上网裁判文书的主动筛查,建立完善覆盖全流程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机制,深入推进上网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出现低级错误。

6. 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热点案件的庭审公开协调力度,提升庭审公开影响力和社会效果。对庭审公开落后地区进行专项函询,提高庭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全国法院员额法官庭审公开全覆盖,实现庭审公开常态化。继续开展“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

7.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范和业务标准,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机制。按照《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要求,将公开范围内的全部诉讼文书、笔录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公开。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法院应当立即启动对接联调工作,尽快落实公开要求。

8. 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模块,推动诉讼文书多渠道送达,切实推动解决“送达难”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推广“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开服务。

9. 继续开展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升工作水平,将各项司法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将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三、加强案件评查与特殊案件管理

10. 进一步完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平台,对接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带卷评查”。对接法官业绩档案系统,实现法官与案件评查双向全覆盖。进一步落实评查法官的评查责任;梳理重点案件评查考核对象。

11. 高度重视目前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量持续增长的态势,继续以“控制增量、消化存量”为导向,建立健全督办台账和定期通报、专函督办等长效机制,把责任层层压实。要将已报结的长期未结案件纳入常态化评查,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补齐短板,从根本上防范边清边积情况的发生。

12. 强化久押不决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对案件存量较多、久押不决案件数量增长过快的法院落实专函督办机制。推进审判管理平台中久押不决案件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久押不决案件信息的适时录入和更新,实现精准管控,从根本上解决人工报送数据不准确、费时费力的问题。

13. 完善外部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提升填报规范性,研究外部干预案件在违纪认定、查处手段、查处依据等方面的相关机制,进一步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14. 健全完善重大敏感案件管理机制。按照“三同步”要求,落实“重点案件”在办案系统中标识、提醒、预警、督办机制,单独建立台账,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实施重大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呈报审批机制,确保重大敏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

四、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15.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要求,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规范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成及运行。

16. 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梳理提炼审判委员会确立的裁判规则及理念,通过裁判规则指引平台等方式适当公开,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鉴。

17. 规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建立主审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严格落实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

18. 推进审判委员会信息公开,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理由。加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履职保障,明确合议庭成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承担。

五、提升审判管理信息化水平

19. 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与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同步形成电子卷宗等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实现诉讼材料网上流转、诉讼文书在线制作、管理事项在线审批、流程信息自动生成,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填录信息环节,切实减轻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负担,确保审判流程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便利性,不断提升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

20. 积极组织、协同信息技术部门指导软件开发公司推进裁判文书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工作,解决网络拥堵和延迟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检水平。

21. 广泛调研审判管理业务需求,建设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平台,争取一站式获取绝大多数审判管理、态势分析所需的数据,方便开展各项审判管理工作。

22.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汇聚至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数据的质量,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平台提供更优质的数据基础。

23. 做好长期未结案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全面开通全国四级法院的使用权限,做好相关数据项的法标切换与数据对接,校准案件信息,升级督办台账填录模块,使长期未结案管理系统“更准确”“更易用”“更智能”。

六、不断深化审判管理理论建设

24. 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审判管理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研究平台优势,定期发布全国法院审判管理重大研究课题,广泛征集审判管理学术论文,定期举办理论研讨交流活动,结集出版审判管理理论研究成果。

25. 做好《审判管理研究与参考》编辑出版工作,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升华,推动审判管理理论实践创新,实现成果转化推广。

七、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机构、队伍及能力建设

26.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认真谋划推进本院相关机构改革工作外,应当统筹推进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设置工作,确保政法编制50人以上、内设机构总数在5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法编制50人以下、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5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设立综合办公室时要确保审判管理各项工作专人专岗。

27. 配齐配强审判管理办公室各类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当具有审判执行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要争取选任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在研究执法办案等重大事项时,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中,要有效保留、及时补充审判管理骨干力量,并充实信息技术应用、软件服务保障、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审判管理工作需求。

28. 加强审判管理与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从审判业务庭室选调法官和优秀审判辅助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分批次纳入员额管理,暂不符合入额条件的,纳入法官助理序列培养锻炼。

29. 发挥好“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机制在提高认识、培育典型、树立标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优秀审判管理业务大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审判管理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综合能力和均衡发展水平。

30.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手段和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保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审判管理综合培训,集中开展审判管理业务专项培训,既要突出审判管理主要业务,也要包括信息技术应用、管理科学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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