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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74号(科学技术类04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06日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提升企业话语权,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要增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各级法院应优先查找执行财产线索、优先决定查封保全、优先进行资产拍卖,对被执行人加大强制惩戒力度等,充分反映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执行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在前期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特殊案件执行工作机制、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机制基础上,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全面优化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管辖规则,研究完善行为保全和行为执行工作机制,制定知识产权裁判执行实施计划和工作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查控、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细化知识产权执行工作指南。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计划和工作指南,分别从确保知识产权生效裁判及时执行、提高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执行效率、推进知识产权生效裁判公开、强化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执行监督,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具体范围、申请保全、执行程序启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案款发放、执行救济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案件保全措施的采取、知识产权生效裁判的立案执行及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救济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征求意见程序已经结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指引将尽快出台。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执行保全力度。针对知识产权执行特点,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适用力度。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及时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固定和保存证据,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

四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执行能力。增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能力提升是关键。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通过执行信息化建设、创新执行工作模式等方式,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更好为知识产权执行服务。人民法院不断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加强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度应用,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管理监督模式、执行保障模式、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现代化。依法适用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优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综合应用,高效、精准、精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形成强大震慑,充分彰显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断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推行悬赏举报等调查措施,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行踪越来越难,使知识产权侵权人迫于强大压力不得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自觉履行率。

五是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人民法院将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督”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告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进一步推进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推动联合信用惩戒的拓展升级,拓展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拓展限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机制,切实实现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巩固和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执行效率及规范性,确保知识产权判决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坚持系统思维,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合运行机制,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力度,提高立案保全裁定、审判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实施的效率。继续推广保全保险担保机制,进一步降低保全成本,提高保全率,为后续案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推广建立“财产保全中心”模式,集约化办理保全事项,简化工作流程,促进仲裁、立案、审判环节与执行环节的衔接,提高保全效率,有效避免败诉一方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转移财产。

二是进一步完善财产查控机制。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提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继续深化与有关单位合作,拓展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财产的范围,用足用好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织密收紧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的“天罗地网”。同时,重视现场调查、审计、悬赏举报等传统财产调查措施,最大程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加强执行与审判的对接,对于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转移财产的,告诉申请执行人及时提起代位权之诉或者撤销权之诉。

三是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从2017年初开始,全国法院全面进入了“网拍时代”。人民法院将坚持“网拍优先原则”不动摇,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建设,拓展网络拍卖使用范围,提高财产变现的及时性。加强对各地网络司法拍卖的监测,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同时,规范拍卖辅助工作,建立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省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

四是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国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不断健全党委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人民法院主体责任,切实把解决执行难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考核落实,促进执行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继续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优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综合应用,高效、精准、精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对知识产权侵权人形成强大震慑。

五是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人民法院将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督”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金融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告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进一步推进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推动联合信用惩戒的拓展升级,拓展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拓展限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机制,切实实现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限度挤压知识产权侵权人的生存空间,构建不敢侵权、不想侵权的制度体系。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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