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0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30日
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您来信反映关于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贵司仍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开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我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2019)京0108执430号案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2019年1月4日,海淀区法院以(2019)京0108执430号案件立案受理李颜均申请执行刘建华、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公司)一案。同日,泰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我院即将材料转交执行法院核实处理。经执行法院核实,本案执行依据(2018)京01民终7184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建华和泰阳公司应将案涉房屋腾空交还李颜均。2019年3月20日,执行法院到案涉房屋处张贴腾房公告并经过现场勘查后发现,泰阳公司将案涉房屋腾退交还刘建华,刘建华又于2018年11月28日再次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北京成明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法院认为,泰阳公司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腾房义务,将案涉房屋交还李颜均,而是交还另一被执行人刘建华,属于履行法律义务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刘建华将案涉房屋再次出租,为案件执结形成障碍。
如贵司认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作为被执行人信息不应当再公开,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