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0〕4号
公布日期:2010.08.03
施行日期:201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4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0]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对单位处罚,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