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雄安新区及其托管区域(包含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七间房乡和高阳县龙化乡等4个乡镇)范围内的案件。雄县人民法院管辖原雄县区划和任丘市苟各庄镇、鄚州镇和七间房乡的案件;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安新县区划和高阳县龙化乡的案件。
二、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批复执行。
三、 雄安新区周边区域,包括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雄安新区法院管辖。关于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和类型,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细化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 雄安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另行规定。
五、 本批复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