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上海破产法庭的请示》(沪高法〔2018〕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 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上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