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8〕363号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深圳破产法庭的请示》(粤高法〔2018〕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 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