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5月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8〕118号
施行日期2018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经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英烈保护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英烈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英烈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 依法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对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确定行为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英烈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 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迹等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形象,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依法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法定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 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审理涉及英烈保护案件的指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研,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对策。要高度重视涉及英烈保护案件的审理和舆论引导、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有关部门、媒体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司法应对工作的自觉性、创造性,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