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30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1.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全面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和保障。
2.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动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3.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的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裁判规则,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二、服务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
4.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严惩超标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司法后盾。依法审理水污染纠纷案件,加大长江、黄河、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维护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食品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因垃圾焚烧、填埋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优美生活环境。依法审理噪声、振动等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保障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5. 依法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依法惩处非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破坏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等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妥善审理涉及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海岛资源开发、海水养殖场建设各类案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等行为提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6. 全面服务美丽乡村建设。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加大涉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污染乡村环境、河道非法采砂、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纳入定罪量刑情节。依法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案件,推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多种污染源集中处置和无害化治理,注重源头预防,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妥善审理因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牧还草、禁牧轮休、草畜平衡,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等引发的权属、合同、侵权等纠纷案件,推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依法审理发展乡村生态旅游过程中的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促进优质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助力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
7. 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物种多样性。严厉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控外来生物入侵。妥善审理环境污染及过度开发利用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种群关键栖息地案件,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妥善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案件,推进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有效保护我国生物基因资源库。积极研究生物资源产权保护、有偿使用、综合利用以及生物技术等相关法律问题,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8. 从严保障生态安全战略布局。配合“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战略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法审理涉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以及水土流失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石漠化敏感区、冻融侵蚀敏感区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各类案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注重生态保护修复,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三、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9. 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妥善审理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依法支持和保障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妥善审理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专利、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纠纷,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传统企业向绿色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涉及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法律风险和规制研究,为绿色发展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做好知识储备。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增强优质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10. 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妥善审理涉及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形成全面节约、循环利用的绿色生产方式。依法审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相关案件,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以及矿山企业技术和工艺改造等重点领域的能源节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初始分配和交易规则,推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完善。
11.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妥善审理涉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环境资源相关案件,推动生产、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加大环境司法宣传力度,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培育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12. 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引发的破产、整合、职工安置等纠纷。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经营决策机制,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推动绿色公平营商环境建设,激发企业家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生产者延伸责任。
四、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3. 依法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案件。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妥善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依法保障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加强国有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妥善审理矿业权审批及颁证、房地征收等行政案件,依法促进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控制国土开发空间和强度,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依法审理涉及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林业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纠纷,妥善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
14.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功能,督促依法行政,推动完善环境治理体系。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畅通诉讼渠道,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完善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15.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完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探索赔偿协议审查与公告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规则,推动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16. 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加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妥善审理雄安新区建设中出现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精准服务经济绿色发展,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加强国家公园试点司法保障,妥善处理在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保护。加强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执行司法保障,立足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不同功能定位,确定相应的案件处理思路,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并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
17. 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具备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或专门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继续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将跨省级行政区划等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范围,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
18. 推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刑事案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部分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等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工作模式,妥善协调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
19. 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对于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尊重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问题的表决权。推动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证据提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20.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和引导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及互访渠道,定期举办环境司法国际论坛,加强环境资源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展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广泛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司法解决方案,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1. 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着力强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反腐败无禁区,根据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利益重大、主体多元、矛盾尖锐的特点,督促教育干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警钟长鸣,严守廉政底线。适应新时代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