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9月24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瓶颈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着力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
一、 继续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受理。要求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影响社会稳定等为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随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大力开展,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积极推动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 加强破产审判力量专业化建设。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从2015年初的5家增至2018年底的98家;2019年又先后在深圳、北京、上海三地设立了破产法庭,并且出台要求对破产案件单独考核的通知,不断推进以破产审判庭和破产法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国法院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和破产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今后,将继续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 提升破产案件经费支持力度。近年来,为更好地解决“僵尸企业”“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的经费来源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指导,多地法院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设立了破产费用专项基金,如四川省财政出资设立了省级管理人援助基金;浙江省温州市和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出资设立了破产保障基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企业破产启动费用不足的问题。但是,因各地财政状况不一等多种原因,大多数地区没有类似制度安排。为建立企业破产经费全国专项基金,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与国务院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协调。下一步,将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以便更好解决特殊类型企业破产经费不足问题。
四、 加强并不断优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要求各地法院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困境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的支持,在2017年1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和2019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持续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多地建立了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如福建省、市、县三级建立了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工作方向,继续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专业化是破产审判深度推进的人才保障和组织保障,我们将适时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破产法庭的方式加强专业化建设,并落实《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强化监督。
二是大力推进破产审判简易化。一手抓“僵尸企业”清理,对于债权人数和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清算案件,着重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一手抓重大破产重整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价值发现作用,精细审理,妥善平衡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债权人、金融债权人、债务人企业高管、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权益,保存企业营运价值,保护社会生产力。
三是继续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密切配合立法机关对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加快完善个人破产、关联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制度规则。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破产问题的调研,进一步细化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案件启动和受理制度、债权人权利体系等,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旧动能转化的功能,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推进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设。以改善营商环境工作为抓手,不断推进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设,争取地方党政在破产审判专业机构设立过程中在编制、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十一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继续推动通过降低税收、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政策等具体措施,降低市场救助的交易成本,促进更多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重整成功。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加大对企业人员下落不明、账册毁损丢失等导致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的惩戒力度,打击恶意转移财产等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