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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9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执行部门促进知识产权法院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中央决定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此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陆续设立。

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知识产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成效显著。报告中,也一并提出了有关改革建议。

目前,各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是按照机构精简、扁平管理、运转高效的原则设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后,该种机构设置模式取得了积极效果,发挥了正面示范作用,但也存在不断改进的必要。

关于您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增设执行部门的建议,客观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和强烈愿望。我们亦认为应根据审判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会同中央和省级编制部门,在下一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统筹考虑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系统研究独立设置执行部门的方案,确保知识产权法院机构职能精简协同高效。

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继续扎实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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