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30日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中,确立了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的裁判规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做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及互联性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等因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辖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问题,包括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希望通过该法的制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二、 关于诉讼证据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原因,权利人存在“举证难”问题。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专家参与诉讼。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年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专项调研,于2017年启动《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立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将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完善文书提出令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制度优势,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细化公证证据、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司法解释稿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技术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等解决。2017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强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功能定位、参与案件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等。201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至此,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初步形成。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技术疑难程度,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技术调查官等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 关于诉讼保全的问题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行为保全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询问、行为保全条件、行为保全担保和反担保、保全申请错误与赔偿、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内容,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的审查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对于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关注该司法解释具体施行情况及司法实务中行为保全案件的审查情况,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坚强监督和指导,明确裁判标准,规范行为保全条件,强化行为保全担保和反担保措施,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四、 关于赔偿
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提交的权利人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不足,或者权利人主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反映、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充分弥补创新主体的研发成本和预期利润,有效激励创新,同时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起到足以制止和惩戒侵权行为的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项起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召开了相关法院参加的专题调研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构建能够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赔偿制度,呈现出赔偿数额整体大幅跃升,权利人实际获赔数额明显提高的良好态势。一是转变理念,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作为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提高赔偿数额。二是从创新、完善和用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和规则入手,采取责令侵权人披露证据,在侵权人拒绝披露证据时令其承担不利后果,在证据具有高度可能的真实性时支持权利人的请求,以及鼓励各领域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等多种措施,尽力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妥善确定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三是发挥司法主动性,稳妥有效地开展诉讼保全,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降低维权成本。四是在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为减少因侵权判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官不敢认定高额赔偿的倾向,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在重大侵权案件中探索实行对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等部分争议先行判决;在侵权行为判决终审后,再另行裁判赔偿数额。我院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