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3日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制定出台本《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支持和保障执行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问:起草《意见》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起草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再次重申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推进速度还有待加强。《意见》开宗明义,再次重申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是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社会工程,依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这是三年来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法宝,必须常抓不懈地坚持下去。
三是高度重视执行难的源头治理。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及退出机制等因素密切相关。强化源头治理,既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者的违法成本,也要通过完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责任保险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继续夯实人民法院的主体责任。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工程,人民法院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勇于担当,久久为功,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能力水平。
问:《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就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20项具体要求。
《意见》第一部分明确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肯定了三年来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从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信用监督、加大对拒执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六个方面加快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第三部分从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提出要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责任保险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五个方面。
第五部分是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主要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问: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意见》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着力解决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的“联而不动,动而乏力”问题,《意见》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各方资源,深入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是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人民法院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日常联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对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2019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监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是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任务,执行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持续强化工作保障,为此,《意见》强调,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强化人、财、物保障。
下一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督查问责,确保《意见》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问:《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在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意见》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要建立执行联动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另外,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调查工作,深入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下落,《意见》提出要明确电信企业可以配合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向电信企业调取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提供了制度依据。《意见》还提出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加大对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意见》在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同时,还着重强调要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