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创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了解是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增强管理或交易的风险意识,利于其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偿还债务。二是依法联合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等等。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96万人次,有473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了“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二、 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失信惩戒的内在关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前提,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问题,站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高度,对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对加强法院公信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等等。由此可见,制裁、惩戒失信行为,与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老百姓朴素的诚信意识和正义观念。债务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却不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又以各种方法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对道德诚信的践踏。事实上,债务人之所以敢于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甘于沦为失信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不高,出现了一些“以失信换实益”“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又反过来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成为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成因。因此,创设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成本,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必然选项。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可以将符合特定情形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2016年中央深改组通过,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涉及11类37大项150项联合惩戒措施,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这是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三)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首先,纳入失信惩戒被执行人名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不是所有无法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都会被纳入失信惩戒范围。纳入失信惩戒的条件,一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二是要符合特定情形,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转移或隐匿财产等,这些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循。
其次,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内容、范围等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布过程中注重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的保护。一是一般情况下仅依法依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主动公开曝光,以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例如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就不得公开),并且在公开时采取技术措施对公民身份证号码中的部分数字信息予以隐藏;三是一律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
(四)重视救济机制与信用恢复机制建设
为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确实施,及时纠正有关错误,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救济机制和信用恢复机制建设。一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将在“失信名单库”中及时予以屏蔽,不再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有关惩戒限制措施。二是对于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核查并及时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同时,对于系法院认定或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措施紧急解除机制,更加高效便捷地予以相应救济。四是探索建立信用恢复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尽快恢复其正常的市场主体地位,达到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优化整体营商环境。青岛等地在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试点经验。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两办”《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以及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参军、报考公务员等进行限制提出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也据此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但这些限制措施并非针对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存在所谓的“株连”“连坐”等问题,总体上不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从来没有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公立学校、普通收费的私立学校、高等院校等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参军、报考公务员等进行限制。一度发生过的“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舆情,所涉情况均非真实情况,均是对失信惩戒制度的误读。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予以澄清,避免引发公众误解和质疑。
三、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
虽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其作为信用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仍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结合您的宝贵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促进夯实诚信体系建设的信息基础,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人口资源信息、理财投资信息准确、全面、完整,从源头上解决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不全面而制约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的问题。
二是要促进社会诚信惩戒各系统集成,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整体建设之中,及时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及联席会议反映执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诚信信息资源整合,推动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布局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体系及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三是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更多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在2020年底前完成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之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四是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立法,将包括失信惩戒机制在内的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提高失信惩戒的法治化水平。加强信用惩戒的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区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和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避免将不该纳入的予以纳入;注重失信惩戒的事先告知程序,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根据比例原则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力度的惩戒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于错误纳入、未及时屏蔽、公布信息不准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五是要加强宣传。进一步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形成全社会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
四、 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
您在建议中指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仍然不够充分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和明确追究程序的意见建议,我们认为是切中肯綮、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围绕该问题,从国家立法机关到司法机关一直在不懈努力。2015年刑法修订时,专门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并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进一步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职责分工、配合协作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予以明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有效解决了自诉渠道不够畅通问题。在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公检法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准确把握罪和非罪的界限,依法将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一是增强依法果断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识,克服执行工作中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不愿碰硬、不敢碰硬的思想,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打击的决心和力度,及时对不如实申报财产和转移、隐匿财产等较普遍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加以制裁。二是提升反规避执行能力,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现和打击效果。三是针对打击拒执罪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在拒执罪的认定标准、诉讼程序的衔接、各部门工作的对接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在2021年前完善拒执罪公诉、自诉案件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