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您提出的《关于审慎运用司法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司法部门尽量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调解,力争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债务展期方案、和解方案等措施妥善解决债务纠纷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法院积极构建民商事审判分调裁机制,有效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积极开展诉调对接,积极搭建与全国工商联、全国侨联等多部门合作平台,建立健全保险、道交等领域协调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合力。对涉及民营企业且适宜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通过调解速裁方式加快办案节奏,及时维护纠纷当事人的交易关系和合法权益。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力求从多角度、多层面维护民营企业家基本权益。我们也将致力于继续探索健全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相关机制。
二、 关于不能随意扩大查封冻结范围、尽量避免对企业股权强制低价拍卖等建议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司法政策,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有关执行和解协议或债务重组安排,通过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产生连锁反应,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又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快速纠正超标的查封情形,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价值。
三、 关于在执行阶段尽量避免对企业股权的强制拍卖,股权低价拍卖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同时,我们坚决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将股权拍卖作为慎用的执行措施,在有其他更加方便、价格波动性更小的财产的情况下,优先处置其他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充分发挥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的优势,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提高股权处置的效用。
四、 关于做好类案梳理,本着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解决好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问题,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要求,在去年发布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及时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也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树立产权司法保护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等不起、坐不得、停不了、跑起来”的良好表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第三批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主动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积极为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