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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88号(政治法律类27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规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和拒绝出庭的处理,明确了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等相关问题,同时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程序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和对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拒绝作证的处罚等规定,对于保障证人依法出庭作证具有积极意义。但实际中因负责证人出庭的主体不明确、证人出庭意愿不强及强制力不够等原因,证人出庭制度执行不够理想,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包括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障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多个文件,包括2017年2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出台的“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开展了以强化刑事庭审功能为核心的多项改革措施,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改革内容包括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内容,着力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出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相关规定,比如天津、广东、湖北、山西等多家高级法院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不出庭的合法事由、庭前证言排除规则、作证保护制度、远程视频作证等,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

目前,通过各级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比例较往年已有显著提升,但距离改革要求和社会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调研工作,总结“三项规程”试行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研究提出全面的证人出庭作证操作规范,以期有效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改变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时其庭外证言的证据能力、证人出庭作证时其出庭证言及庭外证言的采信问题等,对于我们起草证人出庭作证操作规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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