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13日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漏后“被法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守法公民尤其是被冒用者的合法权益。为预防和打击这种不法行为,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执行环节,为有效甄别身份信息,避免被冒用身份者权益受损,加强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及时核验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时,必须对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行强制校验,只有校验通过才能进行查询,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将冒用身份的情况识别出来的作用,避免对身份被冒用的公民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畅通救济渠道,及时解除对“被法人”者的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实因“被法人”被限制消费、进行信用惩戒的,会及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纠正。
三是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案件的审判工作,引导身份被冒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触犯刑法的,通过刑事审判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完善相关身份甄别、冒用预警机制,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一方面帮助公民提高对身份信息泄露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提高警惕,更加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威慑,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