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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930号(政治法律类25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防止将不动产执行个案转变成群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权益问题

您认为,法院依据申请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开发商名下的不动产全部进行查封,不作例外研判;对已查封的不动产,未按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造成案外人不知道住房被查封的情况。建议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执行不动产查封、拍卖等时,应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公开不动产查封情况。同时对信息不公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有严格的追责问责规定。

正如您指出的,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张贴封条或者公告进行公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第十条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不动产时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实践中,对已查封的不动产,如果未按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造成案外人不知道住房被查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纠正。当然,我们应当防患于未然,强调在执行不动产查封、拍卖等时,切实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采取多项公开公示措施,公开不动产查封情况,尽量避免因信息不公开造成群体性事件。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因信息不公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严格追责问责。

二、 关于案外人维权成本高问题

您认为,法律规定购房人可通过诉讼等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但购房人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易引发群体访。建议建立案外人维护权益的简单便捷的救济程序,对规模大、数量多的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发生的纠纷,只要购房人提供了房屋产权属于自己的证明材料,应不纳入查封,防止一案变多案或群案,同时可减少购房人维权支出,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只要案外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满足该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当然,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提高对异议审查处理的效率,尽量避免一案变多案或群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购房人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 关于向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问题

您认为,对一些涉及量大面广的查封案件,法院执行查封的信息不向地方政府进行信息共享或通报,在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情况下,造成地方政府无法主动工作。建议法院应将查封房屋数量多、资金规模大、人数众多的案件,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以便地方政府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做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

人民法院一直重视群体案件执行的风险防控工作,对于房屋数量多、资金规模大、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会提前做好处置预案,并且充分运用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中逐步形成的综合治理机制,与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执行工作。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沟通不畅、不及时等情形,造成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个别案例,人民法院对此会及时予以纠正和进行追责。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此项工作,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预案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预防群体性事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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