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率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要求。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第十二条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将中央改革精神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包括2017年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年11月27日出台的“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将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化,如《实施意见》第25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也有相关具体要求。上述文件的出台,有力地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出台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相关规定,比如天津、广东、湖北、山西等多家高级法院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内容包括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不出庭的合法事由、庭前证言排除规则、作证保护制度、远程视频作证等,以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
公安部切实加强刑事案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增加了相关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对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也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广大干警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强化民警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近期,公安部还将面向全国公安机关一线警种部门和公安院校,开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讲堂”活动,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项重要培训内容。各地公安机关也通过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活动、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案件点评等措施,帮助广大干警适应改革要求。
总的来看,自2016年以来,经过不懈努力,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比例较以往已有显著提升,部分地区已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但是,目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距离改革的要求、社会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地区差异化也较为明显,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当前侦查人员日常办案任务十分繁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和经费保障等尚未落实到位,也成为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您提出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地位以及建立侦查人员作证保障机制等建议,具有合理性和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加大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力度,鼓励侦查人员积极出庭作证,不断提高出庭率,通过出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促进提高侦查工作水平,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