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2.06.29
【实施日期】 2002.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没有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