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利率实行同等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离不开司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积极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社会变革中的深层利益调整,顺应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司法的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民间借贷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活动,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但也存在盲目、无序发展的负面影响,纵观我国几千年来的金融历史,对照世界各国的金融现状,司法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是长期的,也是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经济环境下,在党中央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政策背景下,在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审判压力下制定出台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亦是在综合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需求,以及我国当时的市场价格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市场改革因素后,采取的适度监管方式。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我国当时民间借贷的自身优势以及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解决了司法实务对于资金用途等事实问题难以认定的现实困难,客观上对企业融资多元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党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
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衍生出众多的新型法律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虚假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着手开展对《规定》实施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规制现状以及司法应对的调研工作。关于您提出应对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实行同等利率保护的具体建议,将作为相关调研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