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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75号(政治法律03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您提出的《关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筑牢司法保障底线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筑牢司法保障底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强金融司法保障,努力做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司法保障工作。

一、 关于加强专业化审判,为金融审判提供人才保障问题。金融审判具有专业性,您关于根据金融案件特点,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的建议具有现实意义。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取得的重要实践成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法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吉林等多地法院已有相关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重视对金融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培训班都要将金融审判工作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中国证监会也表示,将积极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关人才交流、培训的工作。

二、 关于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研究,统一裁判尺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新类型金融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通过制定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案例等统一裁判尺度。如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30项意见。又如2016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确定为第57号指导案例。

三、 关于通过执转破化解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制度通道。

四、 关于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金融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在2016年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在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基础上,双方于2018年11月30日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发布“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并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全面推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还联合印发《司法审判与证券监管协调配合专门小组制度》,有效加强了双方的沟通协调配合。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原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近三年后,双方于2015年9月29日组织召开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将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全面推向深入。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积极推进金融消费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银保监会也在积极指导银行业第三方纠纷调解中心与诉讼、仲裁、公证、信访等有关部门建立对接机制。多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紧密合作,有利于更好地提升金融领域的司法水平,更好地防控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 关于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问题。金融风险防范涉及到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从业者等各方主体,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确有必要。目前,我国已建立司法机关与金融行政监管部门、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风险联动机制和合作机制。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为会员单位成立了公司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另根据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通知》以及发改财政【2016】141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治的通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治的通知》。为实现信息共享,全面系统防范金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建立了信息共享和惩戒机制,中国银保监会也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各项失信惩戒措施。金融审判工作涉及很多金融专业知识、金融监管制度和新类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为更好地开展金融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通过与金融监管机构等单位开展学习交流、会议研讨、征求意见、工作建议等多种方式协调配合,加强良性互动,以期共同推动金融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六、 关于强化金融审判大数据服务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运用大数据助力金融审判质效提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成立了司法案例研究院,以“互联网+司法案例”模式开创案例研究新局面,在广泛收集整理古今中外典型司法案例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指导人民法院金融等各类审判工作在内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对金融等各类审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案例等并及时发布研究成果,有力地提升了人民法院的金融等各类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开发专门的金融审判在线办案平台,并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中国证监会也建议将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与中国证监会的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对接,共同促进金融信息共享。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单位已就您的提案所涉内容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很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全国法院不断建立起有效防范、科学处置金融风险的金融审判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金融司法体系,为更有效地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出人民法院更有力的贡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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