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操作程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也做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目前,各级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上述规定的制定早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时间、人民法院审查主体和审查期限、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等问题规定较为原则,确有修订必要。您所提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操作程序的建议对于修订工作很有参考价值。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我院将进一步研究细化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救助范围、标准程序等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我院也将继续加强研究,推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我院在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的指导,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