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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46号(政治法律类19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您提出的《关于科创板注册制上市公司案件集中管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科创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性企业服务的板块,在上市条件、上市审核及注册、持续监管等方面有诸多创新。严格贯彻注册制改革理念,重点强化信息披露,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科创板的突出特点,也是对传统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重大突破,这给人民法院做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与金融风险防范带来新的挑战。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出台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您关于将涉科创板公司相关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的建议,该《意见》已于6月20日公布施行。其中,《意见》第3条,围绕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目标,明确规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是与注册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联系最密切的六类纠纷,将前述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有助于充分发挥上海法院的地域优势,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有助于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门审判力量,统一裁判规则,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有助于依法严惩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我院正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科创板上市企业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进行研究,加强对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利用集中审理案件的优势,在统一裁判规则的同时,认真研究注册制改革试点中案件审判面临的新问题,总结提炼案件纠纷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规则,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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