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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34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3-2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立审执全面对接破产程序有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指导。该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执行转破产问题较为复杂,现有制度规范尚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做了大量工作,以期推动破产案件受理。

一是,推动设立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切实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

二是,广泛开展简易破产程序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探索试行简易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实施效率,减少当事人对于申请破产制度效率低的顾虑。

三是,推动在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破产法庭,在中院推广设立破产审判庭,或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提高法官审理专业化水准。

四是,支持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破产管理费用过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调研小组,开展破产管理费用方面的调研,待酝酿成熟后适时推出相关破产管理人报酬办法,规范破产管理费用的收取。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强化执行转破产方面的调研工作,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方面的制度规范。在这一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法院、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待酝酿成熟后,将考虑以会议纪要、规范性意见、司法解释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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