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11日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强化依法审查受理破产案件,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优化完善,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保障能力稳步提升。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指导。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破产工作规范化发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调研,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领域的制度措施更加完善。
首先,推动设立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切实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其次,广泛开展简易破产程序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对资产数额不大、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探索试行简易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实施效率,减少当事人对于破产处置效率低的顾虑。再次,推动在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破产法庭,在中院推广设立破产审判庭,或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提高法官审理专业化水准。第四,支持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最后,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破产管理费用过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成立调研小组,开展破产管理费用方面的调研,待酝酿成熟后适时推出相关破产管理人报酬办法,规范破产管理费用的收取。
您提到的“拓宽法院审查范围”问题、“健全完善管理人制度”等工作,我们将积极研究,确保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制度规范完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法院、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