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深化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互联互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港澳与珠三角九市互认的执行仲裁裁决机制,深化大湾区仲裁合作问题。”1999年以来,内地已先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上述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对促进仲裁裁决的异地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今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内地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也将更加清晰地了解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香港称为临时措施)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对于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协助来避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内地首次签署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涵盖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助。我们相信,以上安排对于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互认及执行机制的完善,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您在提案中建议“珠三角九市可先行先试,深化大湾区内仲裁合作”,对此我们也完全赞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内地与港澳纠纷解决机制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仲裁机构深化合作,支持内地与港澳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裁判规则等方式,统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尺度,引导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规范化发展;通过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特别是依法认可和执行港澳特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支持和保障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发挥作用,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