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7月02日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我国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积极将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纳入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体系之中统筹开展,积极推进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建设。
一、 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完善发展
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先行调解”写入立法以来,内地商事调解不断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建立制度机制,鼓励、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商事调解的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2015年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均规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机制已经覆盖银行、证券期货、房地产、建筑、造价、知识产权、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商事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作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的一部分,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重点工作内容。
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筹建国际商事法庭,推动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诉讼相互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并通过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
2019年5月中旬,由司法部组织召开的首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内调解组织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
二、 加强对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有关问题的研究
在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司法确认实践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理论研究。通过设计以商事调解为主题的专项司法改革课题,委托基层法院开展实证研究,为商事调解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展开专题调研,调研指出:目前我国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存在适用范围有限、案件管辖不方便、地域管辖不均衡、审查标准不明确、救济程序较模糊、配套机制相对滞后等不足。加之商事调解组织需要通过有偿调解弥补工作成本,否则将难以为继,而有偿调解理念尚未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严重阻碍商事调解发展。在此基础上,该调研报告从完善申请条件、完善案件管辖、细化审查内容、健全救济程序、健全配套机制等五方面提出完善商事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三、 推动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的立法试点工作
法律层面完善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机制需要立法规定。您的建议中关于“修订现行人民调解法”或“制定单一的商事调解法”两种调解立法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考量,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试点先行探索实践效果良好后再提出立法建议。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中央司改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探索推进包含先行调解、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内容的的综合诉讼制度改革。其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作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重要部分,拟就扩大司法确认(含商事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的申请和受理的范围等内容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先行试点。下一步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在部分区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