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6月27日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破产管理人名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重要创新制度
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确立了管理人制度,这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并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为了保证管理人制度的顺利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对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报酬有关的诸多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行管理人资格准入、编制管理人名册也是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专业的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保障破产管理人能够胜任工作的基本条件。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准,大部分发达国家规定了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如英国、法国、葡萄牙等;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从法律或者会计从业人员中挑选。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主管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如法国、葡萄牙等国法律规定由司法部负责编制,美国联邦托管人办公室负责培训、监督、管理和向法院推荐企业破产从业人员即私人托管人或监督人,发放从业执照。托管人办公室在审查破产从业人员(破产托管人)资格时,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良好的操守,二是具备与债务人良好的沟通能力,三是与破产案件涉及的各方没有利益联系,四是受过高等教育,五是具备个人融资经验,六是取得从业资格。(2)由职业协会负责编制,如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英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英格兰法学会和苏格兰法学会等7个特许协会有权各自编制本协会的破产管理人名单。(3)由司法机关负责编制,意大利、荷兰和德国等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单的做法。在荷兰有19个法院编制本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单。德国180个有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都根据本院的标准编制本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单。
二、 《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管理人已经成为推进破产审判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支重要力量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稳步推进。尤其是2015年底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的力度明显加大,效果明显提升。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明显增长,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8823件,审结11669件,较2017年分别上涨97.3%和86.5%。
破产管理人已经逐渐成长为一支具体办理接管处置分配破产财产等破产事务,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队伍,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管理人队伍得到培育、壮大。总体来看,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管理人队伍的发展也比较成熟。比如浙江、广东两省的法院在2018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均达到2000件左右。浙江法院通过2007年、2012年两次编制管理人名册,已经建立一支包括400余家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和23名个人管理人的全国数量最多的管理人队伍,为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广东法院的管理人名册也有100多家管理人,两地都建立了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2)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稳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企业破产法的专门解释和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全国各地的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案件办理、参加培训、召开论坛等方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大幅上升,管理人“实战”机会明显增加,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得以稳步提升。(3)管理人的行业自律逐渐加强。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省市区共成立了25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各地人民法院通过与协会等行业组织联合开展对管理人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管理人执业的规范化水平。
三、 下一步继续推进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升管理人的行业自律水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改委加快推动成立全国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协会。通过协会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的动态管理,通过把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记录在案,进行评估从而建立客观、公平、公正的职业管理人信用体制,供所有债权人参考,并作为人民法院选聘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
二是完善管理人的具体制度,如您建议中提到的在管理人产生环节适当增加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意见的比重。对于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推动和规范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邀请编入各地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在管理人报酬决定的环节,更加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的破产管理人市场。
三是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一方面强调履职监督,在个案中强化管理人履职的绩效考核,科学确定管理人工作报酬,通过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等方式依法追究管理人失职责任;另一方面要强调履职保障,切实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行水平,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继续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和管理人履职环境的优化,提升管理人的履职地位和社会认可度,依法保障管理人独立、中立和专业履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