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8日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重要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服务和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法治人才培养中肩负的重要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作用、历史意义和目标要求,系统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对加强法治人才培养、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各级法院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讲话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讲话部署的重大任务,结合法院实际抓好工作落实。要把学习贯彻讲话中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重点突出出来,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交流合作,推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认识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对于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的资源优势和肩负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人民法院主观能动性,增强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 立足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和高素质司法人才培养
(一)坚持以科学理论引领法院队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和研究。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正确的理论引领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在各类培训班次普遍开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专门课程,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树立“四个自信”,努力做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认真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打牢干警公正廉洁司法的思想道德基础。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华司法研究会的作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科学总结执法办案和司法改革实践经验,深化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理论研究,紧贴司法实践推进理论创新。充分运用各级法院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力度。人民法院出版社要加强法治理论出版选题策划,努力推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的精品力作。
(二)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资源,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良性互动。充分发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整合全国法院各类数据资源,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分析和挖掘司法大数据,汇聚生成审判态势、类案特征等分析报告,提炼总结类案裁判规则,智能推送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服务法官执法办案,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要推进司法研究资源、数据与成果的开放共享,为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源素材。建好用好最高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相关研究合作平台,倡导各高级法院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在有条件的法学院校、研究机构设立司法实务专题研究基地。
(三)有效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平台作用,着力提高司法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推进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人才。要主动适应司法改革要求,完善法官培训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深化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改革。正确处理理论培训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大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比重,激励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审判业务专家、优秀资深法官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把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和生动案例引入法官培训课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拓展法官培训中信息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中国法官培训网和各地法官培训网,汇集法院系统和法学院校的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干警即时学习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作为国际司法交流平台的重要作用,开展司法培训合作,举办司法专题研讨,促进司法人才国际合作交流。
(四)利用法学院校优质教育资源,助推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法院可根据审判实践和队伍建设需要,邀请法学院校专家学者为法院干警作学术讲座,参与法官培训教学,帮助干警了解前沿理论、更新法学知识。最高人民法院要继续与相关法学院校联合培养应用型法学博士、硕士,有条件的法院可委托法学院校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委托培养研究生学历教育班,提升干警法律素养和学历层次。少数民族地区法院要加强同相关民族院校的合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培养工作,积极协调有条件的民族院校开设双语法学专业,面向民族地区法院定向培养双语法官后备人才。
三、 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选派优秀法官参与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各级法院要按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部署要求,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法官或其他业务骨干到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挂职,担任实务教师(研究员),开设司法实务教学课程,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参与法学教材编写,把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和生动案例送进法学教育课堂。法学院校选聘法官担任兼职教师,邀请法官参与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法院要积极支持、择优推荐。
(二)选聘法学专家学者到法院挂职锻炼。各级法院要建立挂职学者制度,按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部署要求,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法学专家学者来法院挂职。相关法院应安排挂职专家学者担任相应职务,根据需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案件办理、司法政策研究等工作,帮助专家学者全面深入了解司法审判实践。
(三)积极推广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总结推广部分法院接收法律研修学者的经验,在各高级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实施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拓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渠道。接收研修学者的法院要定期公布相关研究课题和接收研修学者条件,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安排法学专家学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法院要安排研修学者参与相关工作或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案例和相关资料,为研修学者完成研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并积极帮助研修学者实现研究成果转化。
(四)普遍实施法律实习生制度。各地法院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把接收法学院校学生来法院实习作为加强司法实践教学、促进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工作抓实做好。要坚持就近接收为主的原则,与当地法学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相关法学院校统一组织、择优推荐,定期接收法学院校学生到法院实习。要安排实习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参与诉讼服务、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调解、送达、财产保全等审判辅助工作,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的需求。相关地区法院要进一步做好接收香港法律实习生到内地法院交流实习工作。
(五)支持法学院校在法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各级法院要积极支持法学院校在法院设立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法学院校教学需要,接收法学院校学生观摩庭审活动,安排资深法官指导学生模拟庭审,为法学院校提供用于教学的典型案例和庭审视频。可邀请法学院校师生参加法院公开日、法治宣传教育、观摩案件庭审等活动,参观法院院史馆、博物馆、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支持法学院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教育。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基于教学科研需要申请查阅有关案例卷宗、法律文书和司法统计数据,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许可范围内,作为其实践教学基地的法院应准许查阅并提供便利条件。
(六)组织法学院校师生参加法律志愿者活动。各级法院可同相关法学院校协商,根据法治人才培养和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律志愿者岗位,作为法学院校师生了解国情、服务群众的平台。法律志愿者主要由法学院校青年教师或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兼任,利用工作、学习之外的时间,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法律咨询、息诉劝访、诉讼指引等工作,增进法学院校师生对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认识和理解。
四、 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交流合作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优势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是各级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各级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把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纳入法院工作整体布局,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开展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交流合作。法院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谋划,积极主动作为,政工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法院要本着就近便利、自愿协商、合作互利的原则,加强同相关法学院校的联系沟通,建立合作协商机制,深入了解法学院校对人民法院支持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具体需求,因地制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方式,认真抓好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同部分重点法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积极支持相关法学院校“双一流”建设。各高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的组织指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科学谋划辖区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布局,均衡分配法院实践教学资源和法学院校优质教育资源。相关法院要联合法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健全参与交流合作人员管理考核制度,明确纪律要求、管理方式和考核办法,坚决防止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三)完善激励措施,提供支持保障。对于根据组织安排到法学院校或研究机构挂职担任实务教师(研究员)的法官,所在法院应保留其法官身份,保持其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将其审判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对经组织批准以兼职授课、参编教材、担任研究生导师等方式支持法学教育的法官,在年度绩效考评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合理折算工作量。对于到法院挂职的法学专家学者和到法院实习的法学院校学生,相关法院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为挂职专家学者提供适当的工作津贴和交通补贴。对于表现突出的挂职法官、挂职专家学者、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和法律志愿者,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