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9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22日
杨耀春:
你来信反映关于你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我院非常重视。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执行案件案号及相关材料信息,我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执字第0112号案件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执行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6月15日在失信惩戒系统中进行屏蔽失信操作,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
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