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4月19日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 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备案。
三、 关于加价幅度如何确定问题。司法解释要求加价幅度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但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较难把握,加价幅度的确定也较为混乱,存在过低或过高的问题。加价幅度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四、 关于加大培训力度的问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连接了办案系统与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内网操作系统已于日正式上线,运行情况良好。但各地适用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省份使用法院覆盖率达到85%以上,有的省份仅有一两家法院在使用,这主要与网拍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和系统操作不熟练有关,同时也有未能很好掌握司法解释内容本身的原因。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辖区法院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积极推进网拍工作的开展及平台的广泛使用,定期对辖区法院拍卖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和督促,确保辖区法院与全国其他法院统一步调,顺利通过内网开展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五、 及时报告的要求。网络司法拍卖正在全面推进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注意收集辖区法院工作过程中和系统使用中遇到的情况、问题与建议,定期整理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处置涉该新区有关土地、房产过程中,凡可能影响新区整体建设规划、不符合新区整体布局安排的,可在最高执行局报备后暂停司法拍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