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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本部派出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实习助理的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应主动通过考勤电子设备签到。早上八点半以后到岗为迟到,下午五点以前离岗为早退。考勤卡限本人使用。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第二巡回法庭的考勤管理。凡因出差、请假等事由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并将《出差审批表》或《请假审批单》于当月送交综合办公室,与刷卡记录进行核对。

第五条  出差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出差申请,详细填写《出差审批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成员等内容,并按以下权限逐级报批后方可执行:

法庭主要负责人出差,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法庭其他庭领导、主审法官、综合办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层报法庭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人员出差报请主审法官、综合办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请假须由本人提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公平台》上报送《请假审批单》,按下列情况报批,方可休假。

法庭主要负责人请假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庭领导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法庭主要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请假十五天以下须报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的由法庭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治部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分别由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二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的层报法庭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治部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出差、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在上班后及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及时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上班的,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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