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考勤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本部派出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实习助理的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上下班应主动通过考勤电子设备签到。早上八点半以后到岗为迟到,下午五点以前离岗为早退。考勤卡限本人使用。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第二巡回法庭的考勤管理。凡因出差、请假等事由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并将《出差审批表》或《请假审批单》于当月送交综合办公室,与刷卡记录进行核对。
第五条 出差审批程序:
出差人员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出差申请,详细填写《出差审批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成员等内容,并按以下权限逐级报批后方可执行:
法庭主要负责人出差,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法庭其他庭领导、主审法官、综合办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层报法庭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人员出差报请主审法官、综合办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请假须由本人提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或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公平台》上报送《请假审批单》,按下列情况报批,方可休假。
法庭主要负责人请假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庭领导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法庭主要负责人审批;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十六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请假十五天以下须报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的由法庭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治部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分别由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二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庭领导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请假十五天以上的层报法庭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治部审批,并送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出差、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在上班后及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及时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上班的,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