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公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公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公务车辆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用于保障执法办案和公务活动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保障沈阳市内公务活动,需经主审法官、综合办主任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沈阳市外公务活动确需用车的,还需报经主管庭领导审批。
第四条 用车人员应将《公务用车派遣单》,提前一天交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统筹安排。遇特殊、重大、紧急事件需要车辆保障的,可由综合办公室先予调派,事后由用车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严禁公务用车出入或停放在旅游景点、餐饮娱乐、学校幼儿园等与公务无关的场所。
第六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七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实行封存停驶。封存情况由综合办公室报告主管庭领导。
第八条 公务用车应在办公区指定位置停放。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夜间不能停放办公区的,须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驾驶员须确保停放地点安全合规。
第九条 公务用车的加油、保险、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单位进行。公务用车按照车辆号牌办理固定加油卡,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要求。
第十条 车辆驾驶员严禁将公务用车借予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要文明驾驶;严禁驾驶公务用车时吸烟、拨打手机、乱扔杂物等。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如有交通违法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综合办车辆主管人员,交通违法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严格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定期公示行驶里程、车辆油耗、车辆运行费用、交通违法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