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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第二巡回法庭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法庭)新闻宣传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报送

第一条  法庭信息报送工作由专职信息员和兼职信息员共同负责。专职信息员由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承担。各审判团队和诉讼服务中心应各确定一名兼职信息员。

第二条  兼职信息员应于每日16时前,将当天涉及到庭领导的重大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专职信息员。

第三条  专职信息员应及时向院本部报送要情。

第四条  专职信息员和兼职信息员报送信息要做到精炼、准确、全面,包含时间、地点、人员及活动名称等;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避免漏报、错报。

第二章  内网新闻稿件发布

第五条  法庭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和拍照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内部活动的新闻稿件和拍照工作自行负责。必要时可由综合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六条  内网新闻稿件和照片需经办公平台报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和主管庭领导两级审批;审批后,送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七条  为保证新闻时效性,内网新闻稿件原则上应在活动当天报送发布,至迟应在活动第二天报送发布。综合办公室应在收到新闻稿件当天予以发布。

第三章  微信公众号管理

第八条  法庭微信公众号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开展巡回法庭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九条  法庭微信公众号由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管理和发布信息。各审判团队、诉讼服务中心应协助完成微信公众号的管理、维护和信息发布。

第十条  法庭微信公众号坚持“先审后发”原则。拟发布的信息,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审发。涉及重要活动、重大工作部署、重大舆情回应等内容的,由综合办公室报主管庭领导审批后发布,必要时报法庭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应将经审批同意的拟发布信息在拟发布日期前一天报送综合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应当确保拟发布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导向正确且具有可公开性。避免发布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敏感言论。原创类信息应注明作者或信息提供部门。转发类信息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由其产生或掌握的应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鼓励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发布原创作品,提倡创新微信作品表现形式,提高吸引力、传播力和感染力。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对关注者留言进行回复,发现负面舆情应及时上报,妥善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第四章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媒体采访是指包括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所进行的书面、电话和当面采访等所有形式的采访。

第十六条  法庭所有新闻媒体采访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审判团队和诉讼服务中心应协助做好新闻媒体采访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院本部新闻局批准,法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新闻媒体采访。未经审批,不得以第二巡回法庭名义和法官、司法警察等职务身份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布巡回法庭工作信息和相关评论等。

第十八条  经院本部新闻局批准同意的媒体采访,各审判团队、各部门应层报主管庭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将相关批件送交综合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庭重要活动和庭领导接受采访的宣传口径、素材;各审判团队、各部门负责各自的宣传口径、素材。宣传口径、素材需报主审法官、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和法庭主要负责人两级审批后,方可发送新闻媒体。

第二十条  法庭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要以客观、严谨为原则,避免言辞用语不当或有歧义导致媒体对法庭工作误解、歪曲而引发舆情。不得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讲话、信息和文件资料。不得公开批评、指责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生效裁判,不得公开评论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案件,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有损法庭形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法庭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实名认证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应报经院本部新闻局批准同意;以个人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应按规定报备。发布内容应符合工作纪律要求,对于存在舆情风险的内容应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对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中的不当言论,不得附和、转发、分享、点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本部派出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实习助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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