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着装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工作人员着装暂行办法
为规范第二巡回法庭工作人员仪表风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本部派出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实习助理的着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审判人员从事审判活动时应当着审判制服。主审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着法袍,在庭外从事调处纠纷、执行判决、讯问被告人、接待申诉来访人等活动时应当着佩戴胸徽的审判制服。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参加审判活动时应统一着佩带胸徽的审判制服。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检查、送达等公务时,统一着司法警察制服。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司法警察制服。
第四条 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正装的范围为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深色西装和夹克、单色衬衣,女性工作人员着装应大方、庄重、得体。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外事等其他公务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制服或其他正装。
第五条 着审判和司法警察制服时,衬衣、领带以及胸徽、警号等应当配套齐全并符合相关佩带规定,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六条 执行公务或工作期间,女性工作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
第七条 严禁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着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的服装,不得穿着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T恤衫、圆领衫等,不得佩带式样奇特或怪异的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
第八条 在工作场所,要注意着装和举止文明。衣服要清洁,衣领、衣扣要齐整,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卷裤腿。
第九条 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除执行公务需要外,严禁着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消费场所。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负责规范和监督本部门着装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口头提醒、警告、督促纠正;屡教不改的,责令在本部门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