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门:
《第二巡回法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庭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二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法庭)经费、装备及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庭经费、装备、国有资产管理由院本部负责。法庭根据授权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法庭设置的专职财务人员接受院本部和法庭双重领导。法庭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以下简称行装局)年初批复的预算控制数内实行独立核算,其预决算和财务核算接受行装局指导,账务处理接受行装局监督检查。具体账务明细及相关报表应定期送行装局备案。
第四条 法庭按规定要求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工作任务编报用款计划;开设银行专户,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法庭负责审批支付本法庭人员差旅费、医药费、干部子女医药费、聘用人员工资等;已列入院年度计划的会议费、培训费;1万元以内的日常公用支出。严禁将大额费用化整为零自行审批开支。
第六条 法庭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之外的其他经费使用,需经行装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法庭每月终了5日内向院机关上报巡回法庭经费预算执行(月)报表,年度终了向机关编报法庭经费决算。
法庭工作人员办理经费开支、财务报销等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财务工作手册》所列规定内容执行,财务人员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财务工作职责规范》。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法庭的采购事项,需经行装局审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法庭预算资金2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由行装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法庭预算资金2万元以下非集采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事项,经行装局审批后,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法庭各项采购所得的工程、货物、服务、均应履行验收、签收、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法庭大型会议、大宗印刷、业务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等项目采购,应执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法庭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法庭需购置或更新设备均须行装局审批,并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管理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法庭办公设备和家具配备标准严格按照财资[2016]27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庭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房产管理
第十六条 法庭是本法庭房产的使用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业务用房调配和日常管理。房产调配使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标准规定执行,并向行装局备案。
第十七条 法庭审判楼、审判法庭管理委托专业化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 法官公寓严格限于在编人员使用。根据需要可将部分空置房屋作为临时周转宿舍使用。
法官公寓入住人员要服从法庭统一管理。入住和搬离均要做好国有资产交接,门禁卡、钥匙等应于搬离三日内交还;因工作需要,法庭可随时收回临时周转宿舍。
第六章 车辆保障和信息化设备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法庭车辆编制配置由行装局组织实施;车辆管理使用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参照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条 法庭信息化、通讯等技术方案、均应经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进行论证,提出技术服务意见后,由行装局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核后决定实施方式。
第二十一条 法庭信息化设备配置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装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