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公布日期:2002.09.25
施行日期:200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