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8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年03月12日
高频法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 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 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四、 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财产品查控功能测试(有无金融理财产品业务都需进行测试);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五、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支持银行存款在网络冻结状态下的全额扣划和部分扣划。网络扣划功能上线后,网络冻结的款项,原则上应进行网络扣划。
六、 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提供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及联系方式;现场扣划的,参照执行。
七、 人民法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先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网络扣划款项应当划至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人民法院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款项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八、 因人民法院网络扣划失败、资金滞留在银行内部账户的,由银行联系执行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作证件到现场办理扣划。
异地执行法院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的,委托法院应当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送达回证》(或《回执》)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扫描件,以上法律文书应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或是将盖章后的法律文书转换成彩色扫描件;受托法院应当携带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证;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异地执行法院通过司法专邮邮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的,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研究完善银行端,网络查控数据库,确保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数据和线下柜台查询的数据保持一致;应提升银行端网络查控数据库性能,提高反馈速度和反馈率,解决查控数据积压问题;自收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的网络查控请求24小时之内,应予以有效反馈。
十、 各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市、区)银监局,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按时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查询功能和网络冻结功能;负责跟踪、督促本辖区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好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提高网络查控反馈信息的准确性和反馈率;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进展情况。
十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严禁违法向被执行人透露案件相关信息、为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提供帮助。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 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协助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