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17〕33号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24日
(法〔2017〕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评定邱水平、寇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周 强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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