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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14日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 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力度,并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契机,将信息化手段嵌入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实效。

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化查控体系。查人找物难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以信息化的网络查控体系为抓手,构建联动化的查人找物机制,在破解查人找物难方面发挥了巨大威力。当前,已建成并不断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为主体,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补充的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

2014年底开通的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与38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实现联网,可查询的信息种类目前共有16类25项,包括人民银行的开户行信息、银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的车辆信息和出入境证件信息、农业农村部的渔船信息、交通运输部的船舶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法人基本登记信息和企业的对外投资信息、证监会的证券信息、中银联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信息、腾讯的财付通账户存款信息、支付宝的账户财产信息、京东金融平台的财产信息等。该体系现已基本实现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全国3523家法院都能使用它进行财产查控,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即可查找被执行人绝大多数有登记信息的财产,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另外,相当数量的地方法院还在执行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了地方法院对地方协助执行单位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与地方国土、税务、民政等部门对接,扩大查控范围,形成了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体系的有益补充。特别是,对于尚不具备“总对总”查控条件的不动产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与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支持和督促各地通过建设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以解决执行工作对不动产查控的迫切需求。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与各有关部门合作,对被执行人开展信息化的联合惩戒,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又一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在官网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实时汇集各级法院报送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不断推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通过网络化、自动化的方式,向这些合作单位同步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合作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从2013年10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5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联合信用惩戒的发展历程大致如下: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产生立竿见影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与44个单位及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初步构建起联合信用惩戒的工作大格局。《备忘录》共推出8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金融高管从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其中有些措施已落地实施,比如,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方面,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任职限制7.11万人次。《备忘录》还对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打击拒执犯罪”等作了明确要求,目前已经建成公民身份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出入境信息的网上查询机制。

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总结联合信用惩戒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涉及60个部门11类150项惩戒措施,为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以该文件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与各惩戒单位的对接机制,将失信名单的信息推送到国家发改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机关从中抓取数据,嵌入到自己的办公系统,在有关审批及管理工作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自动拦截、自动惩戒。以此,多部委形成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工作制度。比如中组部将失信信息纳入干部人事档案,把失信信息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晋升的考核内容;中编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央文明办将失信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一票否决”指标;中央军委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军官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司法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育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进行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加强执行联动的信息化建设:一是积极推进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4个沿海、旅游城市实现不动产的网络查控功能;二是与银保监会、税务总局、民政部合作,将被执行人保险财产、纳税退税信息、婚姻信息等纳入网络查控范围;三是在实现证券冻结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冻、扣范围,积极推进与公安部、互联网银行的合作,实现对网络资金的冻结功能;四是升级系统功能,改进完善查控系统在实现网上查询的同时,要在网上控制、划拨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二、 关于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应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与出台,将联动机制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执行联动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的法律保障。

一是起草完善强制执行法草案。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开始着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四版建议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第四版建议稿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建议稿合并,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与第六稿。目前,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七稿也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相信,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讨论、认真修订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对未来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活动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并成为该法制定的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进行汇报沟通,经过努力,2018年9月,强制执行法被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

二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针对执行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充分履行司法解释制定职责,努力构建规范执行行为的司法解释体系。近三年来,已公布实施《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并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基础上整理编写完成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三是深入开展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第一,举办“中国执行论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合办的“中国执行论坛”,已成为实体法、诉讼法学者、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沟通交流、讨论执行理论前沿问题的平台。第二,注重从个案中抽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近些年,执行案件复杂程度明显上升,执行法官经常是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同时包含实体及程序争议的棘手问题。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执行案例,通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上升为指导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遵循,以消弭实务分歧,统一法律适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召开法官联席会、编辑整理历年答复函文等方式,从个案中发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填补法律漏洞、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裁判规则,以便在出台司法解释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以典型案例方式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在前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紧起草、制定有关公证执行、股权强制执行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针对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和现有的执行工作规范使用情况,拟着手对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调研,加大研究力度,加快完善相关草案条文的步伐,适时向立法机关提交或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稳步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争取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强制执行法早日面世。

三、 关于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问题,对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的义务等。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度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进一步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强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巩固了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肯定了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规定了“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找”。通过上述措施,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财产调查规定》还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规定了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力度,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核查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根据规避行为的严重程度,充分适用不同的制裁手段。

四、 关于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发挥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警示作用,不断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指出,当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和违反须知规定进行高消费等,就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对其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您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不谋而合。近几年,我们提出了“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并部署开展“一打三反”常态化活动,其中“一性”即是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一打”即是打击拒执罪。

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强化执行措施、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以及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强化。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制裁妨害强制执行行为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罚款金额有了很大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强制制度。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突出执行强制性,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权威性,在推进执行难得到解决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各地法院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执行活动,如草原风暴、江淮风暴、春雷行动、凌晨行动、百日会战等,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取得良好效果。

依法对拒执罪罪犯追究刑事责任,是体现法院执行强制性,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2014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织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被判处了刑罚,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取得显著成效。以此为开端,一直保持对拒执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态势,2016年以来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拒执罪7590件。

在此基础上,还注重完善长效机制,为打击拒执罪提供有力的规范支撑。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等。特别是明确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拓宽了拒执罪的启动渠道。今年上半年,针对部分地方公安、检察院对当事人自诉、人民法院移送立案请求不予答复的情况,又专门作出请示答复,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当前一些法院在打击拒执罪、司法拘留、限制出入境中存在畏难情绪,不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要求各级法院注意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一方面要注意用足法律、司法解释、联合文件的规定,充分发挥党委协调各方、统揽全局的政治优势,建立常态化的执行强制相关联动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把各种涉执行强制专项行动纳入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局中去,通过专项活动切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并以长效机制建设巩固成果,使执行工作整体推进,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五、 关于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意识的建议

执行工作起步较晚,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范执行行为主要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出台各类涉执行规范性文件,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将执行权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笼子”,使执行权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遵、有章可循,执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地法院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很多执行工作管理制度,提升了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同时,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化手段,打造“数据铁笼”,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形成一套严密的切实可行的网络化监控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四级法院统一办案平台——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最直接功能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全方位、多环节、多层级地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即时跟踪、管理、监督,有效消除法院内部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及腐败现象。具体而言是将办案规范植入信息系统,通过对关键环节的监控管理,实现上级法院的层层监督,解决监管缺位失位问题,促进执法办案依法规范。依托该系统,对内,执行监督将装上“千里眼”和“显微镜”,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能清楚地看见辖区法院每件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办理进度和执行效果,对是否存在违规执行、消极执行等一目了然;对外,这个系统还将与执行公开系统无缝连接,将执行的关键节点信息实时、自动地向当事人推送,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产生,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专项活动,坚持刀刃向内,整治不规范执行问题,是执行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出台《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对一批群众信访反映执行法院消极、拖延执行或执行中与被执行人存在“三同”现象等的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取得良好效果。2017年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两次组织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巡查,重点查处消极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以巡带训,以查促改,巡查所到之处,执行规范化面貌为之一新。

在执行队伍建设方面,牢牢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一是强化政治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二是强化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洁教育,强化案件流程管理、裁判文书上网、个人事项报告等全方位监督,努力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作风建设。继续强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黄志丽同志学习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引导广大执行干警坚守法治信仰,永葆公仆本色,树立执行形象。四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注重教育培训的科学性、体系性,综合运用现场培训、视频培训等多种手段,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不断提高干警的信息化应用、法律适用、突发事件处置、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下一步,在执行规范化建设方面,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争取尽快出台股权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司法解释,并将历年来出台的所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汇编,便于各地法院理解适用和实际操作。要求各地法院组织全体执行干警,通过多种形式及时理解、系统掌握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精神,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二是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执行巡查工作,把执行不规范现象作为巡查重点,带案巡查,定点核查,坚决清除各种执行不规范现象。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法院执行信访系统的功能作用,对当事人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问题逐一排查,有错必纠。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案件管理的工作力度,真正做到所有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节点信息准确无误,可视、可查、可督、可控。

六、 关于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到,“法院要力争在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监督及各部门的协助下克服这些困难,将案件执行到底。”这也是近年来我们致力解决的执行难题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作出了一系列维护法律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地方或部门保护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为执行工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外部环境,外部干预执行的情况大大减少。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进一步排除非法干扰,确保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一是坚决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实施办法等,用制度的刚性排除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各种非法干扰。

二是用好综治考评扣分权限,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与协调下,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为抓手,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向下级法院所在地区的有关党政部门传导压力,及时消除各类不当干扰。

三是用好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制度武器,依法将案件“调离”保护主义的干预范围,让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等处处扑空,鞭长莫及。

四是重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通过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排除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对执行工作带来的各种干扰。

七、 关于完善执行悬赏制度,促进群众监督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提供被执行人重要信息的群众,应给予奖励,促进群众监督。这涉及我们现在推行的执行悬赏制度。

执行悬赏是“依靠群众”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拓宽被执行人财产的发现渠道,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出台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规范,防范因悬赏公告发生纠纷,并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各地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依法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取得了积极效果。如:广西南宁江南区法院率先采用微信“朋友圈”广告推送的新做法,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活动范围、朋友圈用户关注喜好等关键词,在一周时间内定向为63.9万微信用户推送执行悬赏公告,传播效果是普通悬赏公告的10倍;广东广州中院集中发布38宗涉民生执行案件悬赏公告,悬赏金额达990多万元;重庆江北法院探索推行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将保险服务引入执行悬赏实践,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在调研和总结各地法院具体实践基础上,不断加强和规范执行悬赏制度,尤其着重其在涉偏远农村等“小赖”案件的执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会认真思考、积极采纳您的相关意见建议,对照各项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如期完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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