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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40号(政治法律类08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庭审中的职能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律师参与诉讼的各项制度,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律师执业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正如您所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辩护质量不高等,成为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力争取得更大的进展。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建议。人民法院正在稳步推进相关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过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大力提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要求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9万余件。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国法院、看守所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或者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三是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推动20多个省份将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最低工资或者低保标准的2倍,同时加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指导20多个省份提高刑事案件补贴标准。四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通过综合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人选,加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建设,同时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增强刑事庭审质效的建议。2017年2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中央和地方层面也都建立了律师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以及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对律师执业中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文件的出台,在保障律师辩护权、提高律师辩护率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适用标准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已经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伪证罪的追究作出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程序,加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并从中央层面对律师调查令制度适时予以推广。同时,要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对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受到限制或者阻碍的情形,研究设立可行的救济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努力促进相关法律修订和完善。

关于完善刑事庭审规则,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建议。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重点对庭审阶段律师权利保障和职业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强调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维权投诉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并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建议。人民法院已经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基于此规定,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但这种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只要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原则上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此外,我们还积极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等。这些都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后顾之忧、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在这方面,地方法院开展了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证人出庭作证方式,设置远程作证室等硬件设施,并试行视频作证、遮蔽容貌、不公开作证等证人出庭的全新方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开庭系统,并在庭审中对证人采取隔离变音作证、判决书中不披露证人真实身份信息等技术性保护措施。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还探索出 “人身保护令” “出庭强制令”、证人宣誓等作证方式。这些改革举措有效地推动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将认真总结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更为完善的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提高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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