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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20号(政治法律类37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27日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辩护权是刑事司法中首要的人权保障。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刑辩律师作用,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邀请律师代表参与司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充分发挥辩护律师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 关于切实维护刑辩律师执业权利问题。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法院深入推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一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通过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保障法律援助制度落实。二是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实施意见》要求,法庭应当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作出处理。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三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重视并积极回应辩护意见。《实施意见》规定,法庭应当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2017年2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立了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前中央和地方层面都建立了律师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以及律师执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对律师执业中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这些措施的制定和文件的出台,在保障律师辩护权、提高律师辩护率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并从中央层面对律师调查令制度适时予以推广。同时,要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对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受到限制或者阻碍的情形,研究设立可行的救济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努力促进相关法律修订和完善。

二、 关于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问题。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根据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法庭调查规程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我们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要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基于此规定,尽管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但这种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只要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原则上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此外,我们还积极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等。这些都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后顾之忧、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我们将认真总结地方法院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提高工作。

三、 关于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义务问题。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6月出台《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要求。根据中央改革要求,目前在全国法院、看守所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或者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将认真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相区别又能对接的机制制度,并推动将相关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辩护律师将在刑事案件中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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