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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改革审判制度彻底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

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法立法进程。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方式、参审范围、职权行使、履职保障等内容。就您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均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关于增加陪审员数量。《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这将使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即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二是关于优化陪审员组织结构,公开、健全选任制度。《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二次随机”,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这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今后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将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同时,《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方面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参与。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透明度、公信度。

三是关于加强陪审员履职保护。《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也作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义务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法》还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关于法官的指引义务。《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要求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努力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促进案结事了。

今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了《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将《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陪审制度不断取得新进步。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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