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您提出的关于推广电子送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子送达方式有简化传送方式、便利当事人、经济实用等自身特有的优势,拓宽了送达途径,提高了送达效率,有利于破解民事审判中的送达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推行电子送达,努力扩大电子送达的途径和适用对象。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国各级法院在立案前均征询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意见,采集电子送达地址。部分法院已拓宽了电子送达的途径,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送达。下一步,可以考虑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微信、QQ、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电子送达选择项,更好地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
为了推进电子送达的使用率,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网中专门研发了全国法院统一电子送达平台,其中包括公告送达的内容,即将上线为全国法院提供服务。同时,地方法院自有的电子送达平台也可同步继续使用。电子送达平台信息不能任意修改和删除,可以确保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研发了全国法院诉讼活动通知平台,通过多种电子途径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活动通知,拓宽电子送达的范围、途径和对象,同时为立法积累更多实践经验。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试运行一年多,效果良好。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推进这项工作,包括研究通过既有电子送达或通知平台推送诉讼活动信息之外的其他社会服务信息。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