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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4-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0810

您提出的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一是符合刑事政策精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属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范畴,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身就属于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有利于犯罪人员的改过自新,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目的。二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刑法和监狱法均有罪犯在服刑期间因不同表现而分获不同奖惩,甚至影响服刑期限的规定。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属于未决犯,但其在监管场所羁押、接受教育和改造等方面均与已决犯相似,对其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也应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三是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羁押期间未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情绪波动严重,监管难度大,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能够增强未决羁押人员接受监管的自觉性,有利于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减轻监管工作难度和压力。

近年来,上海、湖南、广东、重庆等地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协同配合,已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实践中,对于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违反监规、表现不好,没有悔罪表现的,在适用其他量刑情节时一并考虑。先行先试的部分地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也发现了该规定引发的廉政风险、监督困难等问题。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沟通协调,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意见,同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调节幅度,规范该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 关于建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机制。结合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的探索实践,我们拟建议公安部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量化考核标准,由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打分,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考核、评分实施监督;建议检察院根据看守所的评价形成量刑证据材料,并在规定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对羁押期间表现量刑建议的证据材料组织调查,并在判决书中表述采纳情况和理由。

二、 关于设立羁押期间表现考核指标。结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馈意见,我们拟建议有关部门将羁押表现量化为配合诉讼、遵守监规、内务卫生、悔过自新和学习教育等方面,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加减分的基本标准和分值,再根据分值提出处罚建议。通过明确加减分的认定标准,使得看守所羁押表现考核工作更易于操作和监督,确保量刑考核建议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 关于规范羁押期间表现的操作程序。一是看守所的考核评定程序。我们建议考核时段为入所之日起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止,由管教民警逐日记载,并定期在监区内公示,在押人员提出意见且民警核实后发现有误的应予纠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看守所应根据考核情况制作评分表,并经管教民警、部门领导、评估小组等层层把关,形成书面量刑意见,连同证据材料提交驻所检察室审查。二是驻所检察室的审查呈报程序。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和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是公诉部门的审查复核程序。公诉部门在审查核实各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并向法院移交。近年来,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等地已对该机制进行一些探索,出台了相关文件,我们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有关该机制的全国性指导意见。四是法庭审判裁量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将看守所提供的入所后的表现鉴定等材料作为量刑证据出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由法庭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采信该量刑证据。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人表现确定是否适用该量刑情节及调节幅度,最终形成判决结果,并在裁判文书中作相应表述。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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