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您提出的关于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罪犯减刑假释从严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益,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冲击社会伦理,而且往往还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等关联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成效明显。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受害者家庭造成了无尽的痛苦,特别是无法查找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比于其他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对无法找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可视为没有挽回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仍在持续中,此因素需要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予以考虑。对您所提对此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罪犯减刑假释从严处理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统一裁判标准,对此类罪犯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8月7日